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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急政風訪查... 發問者: 小黃 ( 初學者 5 級)
發問時間: 2005-06-14 16:20:15
解決時間: 2005-06-24 17:23:59
解答贈點: 20 ( 共有 0 人贊助 )
回答: 2 評論: 0 意見: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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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與八大行業掛勾..衍生包庇所會等情形之訪查...

要寫研究論文..請各位大大幫幫我..謝謝...
最佳解答網友票選.. 回答者: 神隱 ( 研究生 3 級 )
回答時間: 2005-06-14 16: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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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正警察風紀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3年12月23日警署督政字第0930191811號

一、為澈底端正警察風紀,提升警察形象與工作績效,建立優質警察文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警察人員必須公正執法,並與不法分子劃清界線,樹立優良警察風紀,從個人做起、全體動員,自上而下,躬行實踐。

三、警察風紀要求重點如下:

(一)工作風紀

1、不枉法、不貪贓。

2、不遲到、不早退、不怠惰、不偷勤。

3、不爭功諉過。

4、不拒受報案、不匿報、不謊報。

(二)品操風紀

1、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吸食毒品等行為。

2、不涉足不妥當場所。

3、不接受不當宴請應酬與餽贈。

4、不發生妨害婚姻、妨害家庭或其他不正常感情交往而有損害警譽之行為。

5、不酗酒滋事、不酒後駕車。

6、不貪財、不圖不正當之利益。

7、不匿控、不挾怨誣告。

8、不參與非法賭博財物之活動。

9、不參插不法行業暗股。

10、幹部不得假借權力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造成部屬財產上之損害。

11、不得任由眷屬利用本身職務上之權力,招搖牟利或加損害於他人。

12、不與流氓幫派、色情、賭場、私梟、販(吸)毒分子及其他不法業者掛鉤。

13、不得擅赴大陸及港澳地區。

四、各級主官(管)落實風紀要求之具體作法:

(一)以身作則,躬行實踐,樹立風紀楷模。

(二)透過調查、探訪,全般瞭解並掌握本單位風紀狀況。

(三)深入考核員警優劣,實施輔導教育,導正偏差觀念。

(四)對勤務懈怠、生活散漫、品操不良或有嚴重違法違紀傾向,不適任現職之員警,應評估調整職務,並擬訂配套措施改善其現況。

(五)對頑劣不悛,不適任警職者,應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等規定斷然處置。

五、主官應負端正風紀之成敗責任,其所屬員警如涉及集體貪瀆行為等嚴重影響警譽案件,即予檢討調整職務;有積極防處作為,端正風紀績效良好,優予獎勵或擢升。

六、警察法紀教育辦理方式:

(一)由本署依當前風紀狀況,編撰法紀教材,分發各警察機關施教。

(二)各警察機關(學校)每半年召集所屬員警舉行法紀教育講習及座談會一次。辦理前應通知本署派員督導,並陳報辦理情形。

(三)法紀教育課程內容應包含:

1、政風及法紀宣導。

2、員警風紀個案分析。

3、兩性關係、溝通技巧、危機處理及情緒管理等。

(四)各單位於案發查實後一個月內,編製案例教育教材施教,並應注意避免影響當事人權益。

七、各級主官(管)應適時宣導風紀要求與宣示整飭決心,並於公開集會時機,以案例說明員警發生違法違紀行為,對個人、家庭及警察團隊之嚴重傷害。

前項規定由警察局局長每個月至少親教二次,分局長每週至少一次,外勤組、隊、所主管勤前教育每週至少二次。

八、警察機關(學校)健全內部管理措施:

(一)增加員警參與決策及業務處理機會,減少決策盲點。

(二)各級主官(管)應勤教嚴管,發現問題缺失,立即反映處理。

(三)各級主官(管)發現獎懲不當、勤務分配不公、管理或領導方式瑕疵等情事,應及時妥適處理。

(四)各單位應暢通意見溝通管道,減少匿控案件發生。

九、各警察機關應統合主官、督察、業務三種系統督導作為,並依下列要求貫徹執行:

(一)各級政風督導小組,每四至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官親自主持,檢討風紀狀況,策訂防制措施,考核執行成效。

(二)勤務督導、幹部考核與風紀查察應相互結合,研究改進督導方法

,增加督導密度,消滅督導死角。

(三)加強政風及督察業務聯繫,瞭解現階段工作重點,並互相配合、協助,統合行政作為。

十、各警察機關(學校)應執行下列機先監督防制作為:

(一)視任務需要,編組督導小組,實施機動督導,適時導正勤務缺失



(二)確實查核刑事案件移送(報告)書及相關應勤簿冊,杜絕員警庇縱或勾結不法等風紀案件。

(三)對於擔任治安複雜、風紀誘因場所較多之警勤區員警,如發現有風紀顧慮,應適時予以調整;各級幹部亦宜建立任期制。

十一、各警察機關(學校)應依下列規定確實掌握風紀狀況:

(一)建立風紀狀況評估機制,針對地區環境特性及各項風紀誘因實施清查、評估,自我檢測,掌握全般風紀狀況,機先策訂防制措施。

(二)對所屬單位實施全面風紀檢測,澈底瞭解風紀工作執行情形及員警風紀現況,及時導正缺失。每半年實施一次,並做成檢測紀錄,陳報本署備查。

(三)對於風紀狀況不佳或隨機抽檢之單位,實施風紀抽測,及時糾正各項風紀工作缺失,每個月至少一次,並做成紀錄備查。

(四)各警察機關政風與督察單位對於涉及風紀案件之員警相關情資與查處,應相互知會,並與當地檢察署、調查及情治等友軍單位加強協調聯繫,交換風紀情報。

(五)實施風紀情報評核,要求各級主管及督察人員持續落實情報諮詢

,蒐集風紀情報,對於績效優劣人員,每半年定期辦理獎懲。

(六)局長、分局長應注重社情調查,訪問地方人士,以深入瞭解員警風紀實況,發掘風紀問題。

十二、各級主管及督察人員應定期辦理下列內部清查工作:

(一)每個月清查所屬員警與因案離(停)職警察人員交往而有合理懷疑違法違紀情事者。

(二)每個月清查因違反品操風紀要求重點規定受懲處在案者。

(三)每三個月清查有違反品操風紀要求重點規定之虞者。

十三、各警察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風紀探訪工作:

(一)針對有風紀顧慮或風評欠佳之單位、員警及風紀誘因場所,每個月探訪一次以上,發掘實情、蒐集違法違紀事證。

(二)每三個月依據地區環境特性,策訂風紀探訪計畫,針對風紀特殊狀況,以及內外在誘因等主、客觀因素,依計畫實施分區探訪。

(三)探訪所得資料,交由有關單位及時查處或適時採取防處措施。交辦探訪案件,應追蹤管制並不定時實施複探(查),每半年檢討一次。

(四)具時效性或重複交查之情資,得「即探、即交、即查」,並隨案督導處理;重大或特殊風紀情資,應實施專案探訪。

十四、警察人員考核實施方式區分如下:

(一)平時考核

1、各分駐(派出)所所長(主管)及分(小)隊長應於到職後二個月內,深入考查所屬員警工作狀況及學識才能外,並普遍瞭解每人之家庭背景、公餘活動、平日交往、個性嗜好。

2、各分局長、中隊長應於到職後二個月內,瞭解所屬組長、分駐(派出)所所長(主管);三個月內認識、瞭解本單位最優、劣員警。

3、各局長、總隊長應於到職後二個月內瞭解所屬分局長、課(科)室、中心主管、直屬(大)隊長;三個月內認識、瞭解所屬特優、特劣員警,並藉以考查所屬輔導教育成效。

(二)重點考核

各單位所屬員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列為重點對象:

1、被強制扣薪者。

2、積欠債務者。

3、交往複雜者。

4、與風紀誘因場所業者交往密切或聯繫頻繁者。

5、揮霍無度且入不敷出者。

6、經常酗酒、生活不正常者。

7、使用二支以上行動電話,且合理懷疑其有違法或重大違紀情事者。

8、怠惰散漫、經常違反勤務紀律者。

(三)專案考核

1、各警察機關(學校)所屬單位發生嚴重影響警譽之風紀案件,應於案件發生後一週內,對該單位主管實施專案考核,陳報本署檢討是否適任現職。

2、各警察機關(學校)考核所屬重要幹部之工作優劣及社會輿情反映需要,得隨時辦理專案考核。

(四)年終考核

1、各級主官(管)應確實督導所屬辦理年終考核作業,並要求主管人員提供詳實具體優劣事蹟之考核資料。

2、平時考核及專案考核結果,應列為年終考核之重要參考。

(五)停職員警考核

對停職員警應於每年四、八月辦理平時考核及十二月辦理年終考核時,併同辦理追蹤考查,加強掌握其動態,嚴防勾聯現職員警從事不法。

十五、為求考核公正、公平、客觀,各警察機關(學校)應採取下列考核作法:

(一)逐級考核:採取分層負責,由上一級人員對次級人員實施考核。

(二)專人考核:針對員警違紀狀況,遴選適當人員專責實施考核。

(三)複式考核:指派二人以上,實施正、側面重疊考核。

(四)追蹤考核:訪問過去服務單位,採系列追蹤考核。

十六、各警察機關(學校)對於風紀狀況評估核列有案之員警,經六個月觀察勸誡仍未改善或發生重大違法、違紀案件有具體實據尚在查處者,應改列為輔導對象,並依下列方式實施輔導:

(一)督察單位應針對輔導對象之個性、狀況,簽報主官遴選優秀適當人員,專責輔導或指定直屬主管親自輔導。輔導期限為六個月。

(二)被輔導人已改過遷善或輔導原因消失,經風紀狀況評估機制審核後,停止輔導。

(三)輔導人應以改善員警工作及生活問題為目的,常與被輔導人接觸溝通,展現真誠關懷,以懇談、勸導或規誡等方式勸善規過,激勵自新;必要時,輔導人得請求被輔導人之單位主管或其他人員

,隨時注意被輔導人之異常行為,及時予以協助、處理。

(四)輔導效果不彰,一人難以達成輔導任務時,得遴選適當人員組成小組專案實施輔導。必要時得請其家人、親友或同學協助實施輔導。

(五)經輔導二期及主官專案輔導一期仍無效者,應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等規定斷然處置。

十七、警察機關(學校)查處員警違法違紀案件之責任區分如下:

(一)一級單位主官(管)以上或督察人員、牽涉二以上機關及重大特殊案件,由上級機關查處。

(二)一般性案件自行查辦,以案件調查報告表,於一週內陳報本署。

(三)對涉及職務較高或情節較複雜之員警風紀案件,得報請上級單位協助查處。

(四)受、處理案件中,發現涉案人員具備警察身分時,應即通報該管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十八、查處員警違法違紀案件應秉持「不枉直、不掩飾、不庇縱、不徇私」之原則,主動迅速查究,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查案應基於幫助、服務員警之觀念,破除情面,公正為之,並注意保密。

(二)重大案件查處應策訂「調查計畫」。

(三)發現員警與不法業者幕後負責人有聯絡異常情形者,應主動訪查並蒐集其不法事證,依法究辦。

(四)發現員警涉及貪瀆或重大違法案件,應即依法採取跟監、錄影等偵查(調查)作為,積極查處,必要時聲請通訊監察,深入蒐證



(五)對被檢舉人有利、不利之事證均應注意蒐集,並尊重當事人權益

,給予陳述機會,對調查結果酌情告知。

(六)各級主官(管)對查案人員應予協助,凡拒絕協助調查且有故意干擾或隱匿事證者,即予追究責任。

十九、各警察機關(學校)對所屬員警發生事證明確之重大違法違紀案件,應於一週內辦理專案檢討會,充分交換意見,探討案件發生原因、偵辦(調查)過程、處置結果與日後防制措施。

二十、各警察機關得複查或抽查其下級單位之案件辦理情形,並依下列規定辦理獎懲:

(一)查辦案件無故稽延、內容不實、徇情鄉愿或立場不堅者,應視情節輕重追究主管及有關人員責任。

(二)自行主動查辦重大案件,有具體事實,並依規定呈報上級,工作辛勞得力者,應視情節從優獎勵。

(三)對報請上級單位協助查處之案件,查實後得免予追究監督不周之行政責任。

二十一、警察機關(學校)辦理所屬員警風紀案件懲處規定如下:

(一)發現員警涉及違法違紀案件,應即澈查,證據確實者,主動依法送辦,不得以其自行辭職而不予追究。

(二)違反警察風紀要求重點,情節重大者,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公務人員考績法及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等相關規定,從重懲處。

(三)警察人員有違法或品德操守上之違紀行為,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相關規定,議處其主官(管)及督察人員考核、監督不周責任



(四)主管人員夥同所屬違法違紀者,加重處分。

(五)因違反第三點品操風紀規定所受懲處,屬於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第七點所列品操方面之處分。

二十二、各警察機關應從優獎勵下列之人員與單位:

(一)所屬員警撰提風紀宣導案例、風紀工作心得等文稿,經登載於相關刊物或媒體者。

(二)員警志願於各種集會時機,公開發表工作或生活心得,與同仁進行經驗分享,其表現優良者。

(三)執行端正警察風紀工作績效卓著之單位與人員。

二十三、各警察機關遇有員警涉及重大違法違紀案件,應依據下列要求

,以理性果敢態度,妥善處理可能衍生問題,降低負面效應:

(一)即時召開考績委員會,儘速核議涉案員警考績事項,以儆傚尤。

(二)把握新聞發布時機,依規定審慎公開案情內容,呈現事實真相。

(三)澈底清查機關內部是否有其他類似違法違紀員警,避免傷害擴大加深。

二十四、各警察機關(學校)應對外公布風紀、政風檢舉信箱、電話、電子郵件帳號,鼓勵民眾及員警具名檢舉或提供建設性意見。對檢舉人身分應絕對保密。舉發不法經查實者,從優發給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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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正警察風紀實施要點及作業規定,端正警察風紀實施要點暨端正警察風紀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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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回答者: 阿傑 ( 初學者 4 級 )
回答時間: 2005-06-14 17:3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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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蒐集社會版報導的警察弊案吧!因為不論是警察或是檢調單位所查察的警察弊案,詳細資料多涉及違法,一般是不能公布及提供的,即使你是要寫研究論文。建議你可以到警政署網站的法規資料庫內「政風」及「督察」類檢索,有相關的規定可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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